青海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新聞發布會召開
為全省第十次上調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新聞發布會現場,參會人員認真記錄(陳文淵 攝影)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蘇全仁答記者問(陳文淵 攝影)
青海新聞網訊(本網記者 陳文淵 攝影報道)從今年1月1日起,青海省調整提高了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3月14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就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調整提高事宜舉行了新聞發布會。青海新聞網、青海日報、青海廣播電視臺等省垣十余家新聞媒體參加了此次新聞發布會。
據悉,這次調整,是2005年以來我省第10次連調,是在全省經濟下行壓力繼續加大、宏觀經濟更加復雜多變的大環境下,給企業退休人員辦的一件實事。通過10次調整,我省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大幅度提高,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由2005年的935元增加到2593元,較2005年增長177.33%,年平均增幅12%,在全國3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中位居前列。當日,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蘇全仁就全社會關注的“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問題”回答記者的提問。
記者:今年我省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依據是什么?
答:今年我省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的依據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和《關于做好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的函》(人社養司函〔2014〕8號)。兩個文件對2014年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執行時間、調整水平和辦法、資金渠道等做了明確規定。
記者:今年我省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和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調整范圍和時間是:從2014年1月1日起,對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職)人員,以及按照青政辦〔2003〕133號、青人社廳發〔2010〕191號文件規定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以下統稱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
記者:今年我省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是如何規定的?
答:我省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仍然采取普遍調整和特殊調整相結合的辦法。全省總體調整水平為月人均236元,調整幅度達到2013年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2357元)的10.01%。具體調整政策為:
(一)普遍調整
1、定額標準。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1元。
2、按繳費年限調整。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15年以上的,在享受按15年每1年4元計算,增加60元標準的基礎上,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4元(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例如:某人繳費年限為16年,調整水平為64元(即60元+4元);繳費年限為17年,調整水平為68元(即60元+8元);依此類推。
繳費年限15年以下的(含15年),以及按照青政辦〔2003〕133號文件、青人社廳發〔2010〕191號文件規定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且享受定額待遇的,每人每月按15年計算,增加60元。
3、考慮艱苦地區因素調整。考慮我省自然條件艱苦等因素,在上述兩項調整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二)特殊調整
1、原勞動人事部《關于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2、在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滿65周歲以上且具有正高職稱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年滿65周歲以上且具有副高職稱(含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同時符合上述兩款以上條件的人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增加基本養老金。
3、符合調整基本養老金范圍的人員,在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繼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文件規定予以傾斜,達不到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助到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