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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產條例》將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來源:青海日報
作者:喬欣
發布時間:2024-03-21 07:16:10
編輯:何繼紅

  青海新聞網·大美青海客戶端訊 3月19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青海省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稐l例》的制定出臺將為青海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條例》包括總則、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法律責任、附則六個章節,在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落實作業安全檢查職責、強化新業態風險防范等多方面作出了更具針對性和操作性的規定。

  《條例》明確,安全生產工作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遵循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條例》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制定完善安全生產考核巡查、約談通報和督查督辦等制度,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國家公園、風景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轄區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在法律責任上,《條例》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未對有關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要求進行專項安全風險研判和事故隱患排查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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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產條例》將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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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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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產條例》將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 2024-03-21 07:16:10
  • 來源:青海日報

  青海新聞網·大美青?蛻舳擞 3月19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青海省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稐l例》的制定出臺將為青海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條例》包括總則、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法律責任、附則六個章節,在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落實作業安全檢查職責、強化新業態風險防范等多方面作出了更具針對性和操作性的規定。

  《條例》明確,安全生產工作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遵循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條例》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制定完善安全生產考核巡查、約談通報和督查督辦等制度,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國家公園、風景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轄區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在法律責任上,《條例》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未對有關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要求進行專項安全風險研判和事故隱患排查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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