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聞網·大美青?蛻舳擞 4月19日,在2024年青海省知識產權宣傳周啟動儀式上,省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發布8起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案例一
西寧市“7·31”系列制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2018年至2020年期間,侯某某、冀某、管某某等人為牟取巨額非法利潤,在未取得注冊商標所有權人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將低價購入的白酒自行勾兌,灌裝入收購的多個品牌商標標識的白酒包裝內,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出售謀利。案發后,公安機關查獲待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3.49萬瓶,半成品25噸,價值共計近億元。
2021年8月至11月,西寧市人民檢察院對制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系列案件依法陸續向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案件陸續開庭審理,其中民事公益訴訟部門在26起案件中提出懲罰性賠償,共計繳納懲罰性賠償金4215萬元,相關涉案人員在省級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案例二
許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2022年1月,被告人許某訂購假冒某品牌牛羊育肥精料補充料包裝袋及合格證標簽后,委托加工飼料,出售給稱多縣才某某680袋,獲利65350元。2022年2月,許某被西寧市城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抓獲,并移交司法機關。
公訴機關以被告人許某構成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罪提起公訴。審判機關判處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扣押的假冒注冊商標的324袋飼料及890個包裝袋被依法沒收和銷毀。
案例三
李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2021年6月,李某某以每瓶620元的價格通過物流郵寄方式,向丁某某(另案處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某品牌白酒50箱,共計300瓶,獲利18.6萬元,后被公安機關抓獲。
2023年10月,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檢察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李某某提起公訴。2024年1月,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案例四
西寧某印刷廠侵犯著作權案
2022年4月7日,西寧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檢查時發現,西寧某印刷廠存放有大量無法提供樣書、委托印刷合同的書籍。經查,該印刷廠盜版侵權書籍30000余冊,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移交公安機關處置。
2024年1月,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決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兩年6個月,緩刑3年,并處罰金6萬元;扣押在案的侵犯著作權的圖書由扣押機關依法銷毀。
案例五
梁某某汽車修理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2年8月1日,格爾木市梁某某汽車修理部從不明來源購進包裝標簽標注為某汽車品牌商標的產品,并對外銷售,后被格爾木市市場監管局查獲。
經鑒定,當事人經營的上述商品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2022年12月,格爾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該汽車修理部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
某建材經營部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西寧市城北區某建材經營部從上海某公司業務員李某手中,購進不同規格的多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某品牌回路閥,并高價出售,獲利共計8496元。
2023年12月,西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該建材經營部立即停止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行為,并作出沒收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海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裁決橋梁施工設備專利侵權糾紛系列案
請求人山東某路橋科技有限公司稱,被請求人某集團公司某公路第二項目經理部一分部未經許可,在承建橋梁過程中非法使用請求人“支架用落架座”“新型懸臂梁用多功能支撐體系”“橋梁用三角托架”3件專利權產品,侵犯其專利權。
2023年4月,海東市市場監管局對上述案件依法予以立案,并委托甘肅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對涉案專利侵權作出判定。海東市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8月作出裁決,認定被請求人未構成侵犯涉案專利權行為,駁回請求人的請求。
案例八
西寧市市場監管局裁決旱廁專利侵權糾紛系列案
2022年10月,湟源某畜牧業開發有限公司稱,在貴南縣某施工現場發現修建旱水兩用淺埋雙格式廁所的相關產品,與其兩件專利“一種旱水兩用環保廁所”“旱廁”專利技術方案完全相同,侵犯專利權。
2023年7月,西寧市市場監管局對上述案件依法予以立案。2023年8月,西寧市市場監管局就兩起案件作出行政裁決,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制造、許諾銷售、使用涉案專利侵權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