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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關于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作者:    發布時間:2019-06-19 11:48    編輯:鐘晶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6〕84號)規定,對城市公交企業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依據該文件,我局和交通運輸部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運輸部關于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6〕157號)等相關的配套文件。將于2019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將這項政策性免稅法定為免稅項目。為實施法律、落實政策,稅務總局和交通運輸部聯合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運輸部關于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二、主要內容

  在明確免稅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的同時,對現有公共汽電車輛免稅有關文件進行了清理匯總,按平移的原則形成《公告》。
 《公告》明確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名錄》是稅務機關確定申報企業是否為城市公交企業的依據;城市公交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依據公共汽電車輛購置計劃和采購合同等資料,為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符合《公共汽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標準的公共汽車、無軌電車,以及有軌電車出具《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表》;稅務機關依據《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表》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為已經列入《名錄》的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城市公交企業為新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辦理免稅手續后,因車輛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導致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當到稅務機關重新辦理申報納稅手續。未按規定辦理的,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運輸部關于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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