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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企業收取“承租權買斷金”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來源:青海省稅務局    作者:    發布時間:2019-10-23 15:33    編輯:鐘晶

   青稅函〔2019〕183號

  國家稅務總局西寧市稅務局:

  你局《關于企業收取“承租權買斷金”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寧稅發[2019]65號)收悉,經專題會議研究,現批復如下:

  出租方將商鋪的經營使用權以“承租權買斷”的方式一次性出租給投資者或經營者,后者成為商鋪唯一、排他的承租權人,承租方未獲得商鋪所有權,符合營業稅中租賃業務的本質,即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故原則上認為出租方收取“承租權買斷金”為租賃收入,應當征收營業稅。

  此復。

  2019年10月14日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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