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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水泥及純堿生產企業石灰石原礦計征資源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來源:青海省稅務局    作者:    發布時間:2020-04-03 09:34    編輯:鐘晶

  一、《公告》起草的背景

  2016年7月1日起,石灰石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從價計征資源稅的核心是礦產品價格,企業開采銷售的大多數礦產品或有銷售價格,或有可參考的本地市場價格。目前我省石灰石礦大部分都是水泥(純堿)企業自產自用于連續加工非應稅礦產品,無市場銷售價格,且每個石灰石礦山資源稟賦的內部條件不同,開采運輸等外部條件也有差異,價格無法相互參照,加之我省沒有權威部門定期公布的本省石灰石市場價格,普遍出現水泥、純堿企業自行申報的自采自用的石灰石原礦計稅價格偏低的情況。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石灰石資源稅計稅價格的確定方法和步驟。石灰石資源稅計稅價格=水泥(純堿、熟料)銷售價格(元/噸)×石灰石開采成本占水泥(純堿、熟料)銷售成本的比例;石灰石開采成本占水泥(熟料)銷售成本的比例=每噸水泥(純堿、熟料)消耗石灰石開采成本÷每噸水泥(熟料)銷售成本×100%。多種標號(規格)的水泥(純堿、熟料)銷售價格按照加權平均價格計算。計算石灰石計稅價格的水泥(純堿、熟料)銷售價格不包括水泥從生產廠方運往購買方的運雜費用。

  二是明確石灰石開采成本的構成。企業自采石灰石開采成本為石灰石離開坑口前所發生的所有成本費用,并在《公告》中進行了列舉;企業將礦山開采外包給第三方的,以合同約定的承包費中扣減從坑口到水泥生產企業的運輸費用后的金額為石灰石的開采成本,離開坑口后的運輸費用不計入成本費用。

  三是明確企業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確定的石灰石開采成本占水泥(純堿、熟料)銷售成本的比例,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四是明確以石灰石原礦后續加工其他非應稅產品的,其資源稅計稅價格可參照上述方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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